王某在明知没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一台挖掘机。后来又用挖掘机担保贷款40万元,在还不上贷款的情况下,其玩起“躲猫猫”。被起诉后,王某投案自首。
2012年1月,王某通过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办事处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一台挖掘机。其在明知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财力证明,与该公司、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挖掘机买到后,2012年1月9日,他以该挖掘机做抵押,向梁某借款40万元,借期3个月,提前扣除利息后实际得款32万元,王某将其中的121920元支付购买挖掘机的首付款,15万元归还农信社贷款,剩余款项借给他人使用。
3个月借款期满后,王某未能及时还款,梁某就将该挖掘机据为己有,后变卖给他人。王某后来在支付3.5万元挖掘机款项后,未再履行融资租赁与购买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逃避债务,他竟离开住所并更换手机号码,致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无法与其联系。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无奈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1月向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回购款894081.17元。据悉,王某在这起案子中共计诈骗737161.17元。
2013年8月15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历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半,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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